2017年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17年南京公积金条取条件,2017年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法规,南京提取公积金流程,2017年南京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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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公积金购买公有住房提取材料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4、《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3、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公积金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材料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3、购房发票(收据); 注: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的材料与本市购房一致。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建造大修房屋提取材料 南京退休等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还贷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及时限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额度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南京其非住房类别提取公积金额度 1、患重大疾病的,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2、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3、公积金账户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帐户。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每年6、12月集中办理。办理时,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 职工(配偶)购房、建房和修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重大疾病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南京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http://www.cdwz8.com 办结时间:15工作日 资金到账时间以入账时间为准。
提取地点 电话:12329 地址:太平北路51号二楼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25- 地址:江东中路265号二楼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南京铁路分中心 电话:025- 地址:中山北路260号13楼1303室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江宁分中心 电话:025- 地址:江宁区上元大街578号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六合分中心 电话:025- 地址:六合区延安北路29号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浦口分中心 电话:025- 地址:浦口区文德路5号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溧水分中心 电话:025- 地址:溧水区中大街48-3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管理中心高淳分中心 电话:025- 地址:高淳区镇兴路208号 上班时间:9:00-11:30 13:30-17:00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最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南京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南京或户口不在南京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2十四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第2十五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到管理核心各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各办理网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书面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职工持相关证明材料、《现金(转账)支票》和管理核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2十六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核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核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2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核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核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2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领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代领职工花名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按本细则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