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沙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2017年长沙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7长沙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 那么,长沙的职工具体能贷款多少呢? 职工在长沙地区购买首套房、二套房、一手房、二手房只要符合条件最多都能贷到60万。 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 长沙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未来可缴存年限按退休年龄减去目前年龄计算。目前,长沙按男性职工60岁、女性职工50岁计算退休年龄。
一、长沙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与管理核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 (一)“正常缴存”是指缴存单位(职工)根据管理核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按月足额(相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最近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日与申贷日的时间间隔应当不超过两个月; (二)部分单位未按月正常缴存,一直采取按季缴存的,按正常缴存办理,但在办理贷款时,需按季缴存后才能办理贷款;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有贷款结清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再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一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核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核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二、长沙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贷款初审员初审,贷款复审员审核、贷款审批员(管理核心授权人)审批(审批表见附件2,办理程序见附件4)。 第2十三条 贷款初审。贷款初审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1级初审工作。 一、贷前咨询、受理贷款申请,指导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核心核查、校验以下申贷内容: (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申贷时效、期限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规定的额度,核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四)个人信用信息情况、家庭房产信息情况; (五)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 二、期房贷款要核实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是否签定《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三、贷款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编号、电脑录入和全程客户服务、资料交接、放款开票、档案移交以及各阶段贷款事项衔接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专设电脑录入岗位负责贷款资料录入,但工作时限包含在初审时限内)。协助担保公司做好现房调查评估、签订合同等工作。 四、对不符合申贷条件的贷款资料和重大客户申贷资料,退回客户、说明原因,并予以登记;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出具贷款申请受理单,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贷款相关资料报贷款复审员审核。 第2十四条 贷款复审。贷款复审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2级审核工作。核对贷款初审员贷款操作及申贷资料填写、录入等初审各项工作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核不合格资料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初审员;对审核合格资料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贷款审批员审批。 第2十五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三级审批工作。审批“初审”、“复审”岗位各项工作程序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复审员。对审批合格的,在申贷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贷款初审员。 第2十六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准予贷款的资料由贷款初审员打印《审批书》2份(电脑打印版)、《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5份(现房6份,以下简称《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2份,录入扣款、收款账号。通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面签,查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及基本资料和贷款原件。并送交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办理担保、复核等相关手续。 第2十七条 办理抵押。合同签订后,借款申请人到县级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其中,期房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手续,并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送交管理部;现房、二手房贷款等抵押手续由借款申请人自行办理,并将领取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他项权证》(以上抵押手续单据简称“抵押收件单”)等原件送交管理部。 第2十八条 贷款发放。贷款初审员收到“抵押收件单”后(期房按揭贷款须与开发商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打印《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以下简称《贷款计划书》)、《个人借款基本情况表》,送达财务部门办理委贷资金划拨,并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一、受托银行应认真核对贷款相关信息,期房按揭贷款应当在收到管理部《贷款计划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在收到管理部《贷款计划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 三、长沙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第十三条 较高贷款额度。 一、长沙市内六区及长沙、浏阳、宁乡三县(市)较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铁路分核心所辖职工在长沙地区购房的为50万元,在其他市州购房的参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贷款额度执行。 第十四条 可贷额度。 职工家庭的可贷额度,在较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额、购建房、家庭收入、征信等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后,取较低值。 一、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都在管理核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可贷款额度之和测算; 2、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3、可贷额度即为较高贷款额度但不超过50万元。 二、按购建房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购买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70%,但头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80%; (二)已有首套普通自住房且建筑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又申请购买第2套(含)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50%,且利率提高1.1倍; (三)职工家庭未曾利用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转让注销房产1次、且注销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其家庭再无其他房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四)职工家庭曾利用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已还贷结清、转让注销本套房产且注销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其家庭再无其他房产,现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即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60%; (五)职工家庭原转让注销房产在两次(含)以下、且注销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含)以下,其家庭再无其他房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即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70%,且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 (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头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所购房产抵押的,可以为80%); (八)购买精装修住房的,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 (九)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第十五条 贷款额。 根据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不同情形进行测算,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规定比例。 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中有多笔贷款存在多笔负面信息的,不进行累加,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多笔贷款中取单笔负面信息(逾期纪录)的较大值作为审核依据。 一、负面信息未有或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按可贷款额度全额审核: 1、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5期(含)以下记录; 2、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以下未还记录; 3、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3期以下记录; 4、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因金融机构服务、设备及其它非主观原因存在卡(年)费逾期记录、且现已结清。 二、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90%。 1、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2期(含)以下记录; 2、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6期以上12期以下记录(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12期以下记录,并已结清);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以上180天以下未还记录;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3期以上5期(含5期)以下记录。 三、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80%。 1、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5期(含)以下; 2、累计逾期12期(含12期)以上17期(含)以下情形的(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12期以上17期以下记录,并已结清);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含)记录。 四、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70%。 1、单笔贷款累计逾期18期(含)以上24期以下(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18期以上记录,并已结清); 2、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第十六条 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同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测算。借款人当前有贷款担保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按以下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即男性职工、干部为60周岁,女性职工为50周岁,女性干部为55周岁(县处级以上干部为60周岁); 四、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五、用他处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房屋(已在房产交易部门登记备案)以竣工时间为起点计算不超过20年。 2017年湖南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 10月10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异地贷款户籍及住房套数认定、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等。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1、贷款申请人配偶没有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列入可贷款额度计算;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其缴存基数调整不足6个月的,按该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前月缴存额计算可贷款额度,调整满6个月以上的(含),按调整后月缴存额计算可贷款额度,其工资收入按调整后缴存基数计算。 二、异地贷款户籍及住房套数认定 1、对于异地贷款情况,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贷款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武汉、合肥、南昌、广州、深圳等其他城市异地贷款申请人限城市行政区域户籍;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只可用于购买申请人首套普通住宅。 三、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贷款申请人要申请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 2、暂不接受异地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017年湖南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利率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