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石家庄个人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提取材料及条件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4月1日起施行,缴存比例更灵活,网上办理更方便。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新政的一些调整进行了解读。
网上办理更便捷
为方便市民,简化办事流程,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加了网上办理的业务流程,缴存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网上大厅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缴存人状态变更、缴存人登记、缴存人基数调整等业务。也可在网上时时进行对账、查询。缴存职工可在个人网厅或手机客户端办理离、退休提取、离职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等。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心与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还将推出更多的网上办理业务,让缴存单位和职工动动手指、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各类业务。
缴存比例更灵活
《细则》指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由原来固定比例形式,调整为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该负责人介绍,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依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做出调整。
同时,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也进行了更改,由原来的每年一月或七月调整一次,修改为七月调整一次。
租房每年可提取9600元
新政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进一步扩大了提取范围。租房提取额度由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年9600元;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提取;精减了提取资料,死亡提取不再提供死亡证明。
《细则》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退休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此外,异地转移由原来的到调出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调整为到调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调整后大大方便缴存职工办理转移业务,不用从就业的城市跑回到原城市申请,减少职工的办事成本。
进一步加强审核力度
特别提醒,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要提供个人的银行卡,银行卡应该是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的一类储蓄卡。职工本人可以办理提取业务,如果职工不能办理,也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需要向单位提供提取资料的原件,银行卡为了安全起见,可以办提供复印件。
公积金中心一直以来对提取材料的核验非常重视,现在更加大了审核力度,职工提供的材料会通过联网核验、部门协查等方式检验真伪。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市公积金贷款核查房产套数认定范围有变
核查房产套数范围扩大到市区内各县区
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信息属实,在石家庄买房若采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核查房产套数的范围的确已经从此前的“石家庄市”扩大到“石家庄市区内各县区”。
征信报告若体现外地有房,也算名下有一套房
据介绍,目前公积金贷款核查房源套数的范围为整个石家庄市,包括周边县区,但不包括辛集市。如果个人的征信报告上有体现在外地有房的话,也算名下有一套房。
换句话说,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的房产套数范围为包括周边县区的整个石家庄市,同时也要看征信报告,报告中有体现的话无论在石家庄还是外地都算有一套。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变
此外,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维持不变:购首套住房首付款30%、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60%、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仍旧暂停发放。
4月1日,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发布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等4个重磅文件,均从4月1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由60%调整为100%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显示,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低收入家庭还贷压力,经2019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9年4月1日起,对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进行调整,由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利息的60%调整为100%。
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情况,综合认定实有房屋套数。
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其次,在市内五区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按照石家庄2017年3月发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对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高新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名下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区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房的,视为是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
《通知》还要求,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在审查购房人家庭收入、缴存基数等信息时,对缴存基数存疑的借款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材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个贷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这些情况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存在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纳入“黑名单”的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通知》指出,若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通过程序认定,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一、申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4.离休、退休的;
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出境定居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1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支付物业费的。
购买商品住房
一、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购房屋有配偶以外的共有权人提取时,同时提供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时,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1)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商品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
(1)建房单位到公积金中心备案;
(2)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
(3)购房收据。
4、购买本村改造房、村民住宅楼的
(1)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
(2)拆迁安置(购房)合同;
(3)缴款收据;
(4)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拆迁安置协议;
(2)补缴差价款收据。
6、在本市行政区以外购房的
(1)户籍地户口本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7、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的
(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单身声明、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子女住房套数证明;
(2)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三、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截至购房合同备案日或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日当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房款,取整到百元。
2、2015年4月17日后,子女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合同备案日或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家庭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3、职工自2014年10月8日后,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款,取整到百元。
四、其他要求
职工婚前购房的,其婚后配偶不可因购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条件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时,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建造、翻建房屋坐落在农村的
(1)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批准建房证明;
(2)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3)工程预(决)算报告。
2、建造、翻建房屋坐落在城镇的
(1)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程预(决)算报告。
3、大修住房坐落在农村的
(1)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修房证明;
(2)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3)工程预(决)算报告。
4、大修住房坐落在城镇的
(1)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3)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偿还购房贷款
一、提取条件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期间,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时,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职工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其他资料。
2、职工办理省直、铁路分中心个人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
(1)购房合同(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借款合同;
(3)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三、提取额度
1、还贷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取整到百元。
2、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为结清日当前账户余额,但不超过结清日前与上次提取日后还贷本息之和,取整到百元。
四、其他要求
1、银行的还贷明细须由银行贷款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贷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
2、提前结清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租房用于自住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提取记录,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提供资料: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无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
(1)《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
(2)缴纳租金的收据。
2、租住商品住房的
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三、提取额度
1、本人和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为9600元;职工租住公共保障房的,按实际缴纳租金提取。
支付物业费
一、提取条件
自2015年起,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
二、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
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
低保特困
提取条件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
提取额度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取整到百元。
大病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1、职工本人的身份证,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提取额度
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家庭成员提取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当年患者个人自付费用。
四、其他要求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突发事件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1、职工本人的身份证,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
2、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提取额度
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超过自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销户提取
一、提取条件
1、退休的;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供资料
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退休的
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3、出境定居的
户口注销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入伍、入学通知;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被判处刑罚的
(1)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或刑满释放证明;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通知单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单位批量办理提取业务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批量提取汇总表》,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职工银行卡复印件(不需要原件)。
2、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办有住房按揭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的,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
3、单位欠缴六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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