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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个人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提取材料及条件

2025-01-17 20:06
2020年成都个人 公积金 提取 新政策、 提取 材料及条件 成都 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本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

2020年成都个人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提取材料及条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房自住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条 身份证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三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四条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十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七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
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打击通过个人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异地转移和离职提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首先,调整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相关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时,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所购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房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五年内申请。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为准。

其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管理规定。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当职工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业务时,职工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已为封存或托管状态。

另外,调整了离职提取业务相关规定。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已封存或托管6个月(含)以上且未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提取业务。
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点击查看《办法》)。记者昨日从成都公积金中心了解到,《办法》对加装电梯提取、租房提取等内容进行了优化。

第一大变化是新增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1日后,职工出资为本市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过电梯,并且职工及其配偶在申请业务当年未办理过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就能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办理业务的时间为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

第二大变化是未办租房租赁登记,也能申请租房提取。该负责人介绍,9月1日后,职工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自住,如果没有办法提供租房备案凭证,可以根据《办法》新修订的租房提取方式,单职工按不超过8400元/年,职工及其配偶按不超过1.68万元/年的额度限额提取公积金。

此外,《办法》放宽了提取范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时职工及其配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地证明。据介绍,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办法》取消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和“农村户籍职工离职” 提取;且将“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调整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记者 缪梦羽)


原标题: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明起实施 优化加装电梯、租房提取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因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困难,无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导致租房提取业务无法办理,出现中介公司利用以上矛盾,以其掌握的房源采取“真备案假租房”方式违规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充分考虑承租人租房备案时需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实际困难,重点打击中介公司以提供备案房源的方式借机非法盈利,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依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现行租房提取限额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形成《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结合成都市租赁市场租金水平,明确了成都市租房提取限额标准:一是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年度提取限额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4号)内容保持一致,未作调整,明确了月度租房提取限额;二是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的租房提取方式,明确了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年度提取限额;三是增加了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年度提取限额。

  (二)为规范租房提取,提高管理效率,明确自然年度的定义。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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