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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

关于 本市 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 家庭 提取 住房 公积金 支付 物业 服务费 设定月提取 限额 的 通知 根据《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

关于本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物业服务费设定月提取限额通知

 根据《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设定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凡符合“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月提取限额为300元(含)。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Tag标签: 困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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