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为:南平市区双方缴存职工4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30万元,其他县(市)双方缴存职工35万元、单方缴存职工25万元。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年限调整为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三、严格控制贷款总体指标,根据审批通过时间实行放款轮侯制度。 四、调整事项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