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南房金委[2013] 2号)的精神,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最高缴存限额和最低缴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最高缴存限额按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南平市2012年度市辖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080元的三倍为基数(中央驻闽、省属驻延、企业单位职工按五倍为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15%计算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即南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调整为1382元,中央驻闽、省属驻延、企业单位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288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按各县(市、区)职工最低月收入为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 各县(市、区)职工最低月收入分别为:930元(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830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低缴存限额分别调整为:47元(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和42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