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17年青岛公积金条取条件,2017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法规,青岛提取公积金流程,2017年青岛住房公积金
缴费比例。 1.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公积金管理处查询个人公积金编号,也可以询问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 2.个人身份证号码为18位; 3.个人公积金编号和身份证号码须同时输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 http://www.qdgjj.com/. 查询须知 1.个人还款卡(折)号码和个人身份证号码须同时输入; 2.个人身份证号码为18位; 3.若未办理还款卡,请输入还款存折号码; 4.在农行还款,又更换过还款卡的借款人,如果查不到贷款信息,请到农行各网点查询您的还款账号,然后再输入身份证号码和还款账号进行查询。 其他查询方式: 1、语音声讯查询:拨打网通、建行95533声讯电话,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2、短信查询:移动用户发短信:“ ZF+身份证号(18位、末位X为大写)+住房公积金账号(12位。查贷款:为存折号或还款卡号) ” 到 。例如:ZF37022X;移动用户发送身份证号到,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联通、小灵通用户发送身份证号到,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青岛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七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符合《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身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不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具结书》原件。离婚职工,还需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民政局的《离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丧偶职工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 (六)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承租人的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非住房) 离休、退休的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出境定居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