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府令21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个人各5%,二者相加共10%;最高为单位和个人各12%,二者相加共24%,超出此缴存比例的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一)各单位应按照聊城市统计局计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 (二)2013年1月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最高缴存基数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14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为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月工资额未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2814×3×12%+2814×3×12%=2026(元) (二)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 1080×5%+1080×5%=108(元) (三)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各缴存单位请务必于2013年6月30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 五、缴存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相关资料,以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