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考核奖励等项目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口径为:月度发放的项目,以2013年12月应发数额计算;年度发放的项目,按项目所属2013年度的收入口径计算,将年度应发放额加总后除以12个月计算。 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参照本单位同级别同类人员套算。 (二)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4397元。 二、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办理程序 (一)领表。请各部门(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领取调整表册(见附件1-3),或登录嘉兴住房公积金网(www.jxgjj.com)下载,并布置下属单位。 (二)测算。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口径对职工缴存工资基数进行测算并填写调整表册。调整表册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中心。 (三)审核。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部门、市直属单位,由市中心会同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四)办理。各部门(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正调整表册,制作调整清册,而后将调整表册(一式三份)、调整清册(一式二份)以及调整清册电子文本一并送市中心。市中心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调整手续。 调整清册可登录嘉兴公积金管理中心网(www.jxgjj.com)进入“单位对账“栏目下载,具体下载方法请到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阅《嘉兴市公积金网上年度基数调整操作说明书》。 三、调整中注意事项 (一)各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职工的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12%执行。其中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岗位合同工按嘉委办发〔2007〕50号文规定执行。 (三)各部门(单位)务必在6月10日前做好测算工作并将调整表册报送市中心,以便三个部门集中时间审核。 (四)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同步进行,具体调整工作由两区政府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作出布置,并将调整方案报市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