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年度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 一、政策依据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且同比例缴存。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具体标准 (一)限高标准:最高月缴存额(即单位与职工月缴存额之和)不超过2358月。 (二)保低标准:最低月缴存额(即单位与职工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198元。 2013-2014年度“限高保低”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2013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可按长沙市公布的2013-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执行。 (二)银行业系统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复函》(湘政办函〔2009〕89号)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