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租房自住的,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身份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提供待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住房公积金要求本单位专管员专人办理。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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