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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存贷款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存贷款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五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年限调整为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三、购买二套住房的,凡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45万元;首付比例提高到60%。

四、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执行。

五、严格控制贷款总体指标,根据审批通过时间实行放款轮候制度。

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照要求做好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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