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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天津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从下月(7月)起,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30%。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2013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从下月(7月)起,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30%。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天津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通知,自7月1日起,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350元)。

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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