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17年乌鲁木齐公积金条取条件,2017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法规,乌鲁木齐提取公积金流程,2017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2、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3、离休、退休的;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0、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一、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三) 被纳入乌鲁木齐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四) 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时应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核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允许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承担部分的费用,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经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1) 心血管病并发症; (2) 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3) 各种恶性肿瘤、血癌; (4)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5) 肝硬化; (6)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 糖尿病并发症。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乌鲁木齐,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乌鲁木齐户口职工离开乌鲁木齐,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缴存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院校后无力缴纳学费的,允许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学费总额。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二、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相关资料和《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核实,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到分核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委托管理核心直管的职工,携带并填写上述资料直接到本人公积金集中封存的分核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分核心或管理部对职工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签发《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单》。 第十七条 职工到受托银行办理支款或转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或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经过多方调研,中心决定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再次放宽公积金政策,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范围,使公积金政策更加趋于完善和人性化。 据悉,去年12月1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新举措:符合条件的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可二次支取公积金、无房户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可支取公积金来付房租等。 去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升级信息系统,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带来极大的便利。新系统上线后,职工在贷款发放的同时,可直接签订《按月还贷协议》,并于次月开始正常划扣,缩短了时间,减少了职工跑趟数,并实现了《按月还贷协议》执行期间,职工可大额还款的需求。 此前,对于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推出了人性化措施,市民在提交规定材料后,可提取公积金以应急。 另据了解,截至去年12月末,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年归集公积金59.18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3.81%,同比增长20%;提取公积金38.71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61.29%,同比增加67.29%,有力促进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对缓解缴存职工购房压力、改善住房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四)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十二)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单身职工签署《单身声明》)(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非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如发薪单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能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手续的,出具近半年社保缴费明细,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借款人配偶收入的认定依据; 6、乌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与购买本地二手房以及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产公司业务除外)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等相关信息。 1、访问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管理中心的网址是:http://www.cdwz8.com/ 2、磁卡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天山区、沙区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装有公积金查询机。用户可刷卡查询,按F1就可以打印查询结果。没有公积金磁卡的可通过单位统一办理磁卡。 3、电话查询。可拨打0991-,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咨询电话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咨询电话为。 4、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加强住房公积金和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5、住房公积金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167号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邮政编码:83009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电话:0991-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0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