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 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㈡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㈡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㈢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㈣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㈤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㈥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在各县设立分中心;在各区设立业务管理部。 市公积金中心与县分中心、区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㈠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㈡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㈢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㈥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㈦编制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 ㈧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县分中心和区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㈡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㈢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㈣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催建和催缴; 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㈦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㈧经公积金管委会同意,承办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