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湘金监管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就我州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州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执行规定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7%。机关单位职工工资(津补贴)组成部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艰边津贴、民族补贴、特岗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补贴)组成部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边津贴、民族补贴、教护提高10%工资、特岗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最高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由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确定。最高缴存基数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为12%。2012年,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78元,其3倍为8634元,按12%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037元,即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额之和为2074元。当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超过最高缴存基数(8634元)时,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可按最高缴存基数确定。 (三)最低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由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最低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即2015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均为100元,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为200元。 二、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规定 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仍然按照《关于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46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执行:“各县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且有困难的,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缴存基数可以当地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标准,缴存比例按5%计算”。按此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最低月缴存额(单位与职工缴存之和)为200元。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为其3倍,缴存比例为14%—24%。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最低月缴存额为404元,最高为2074元。 四、以上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