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划付方式优化调整为按月划付,即由原来的每年1月、7月两次集中划付,改为按月划付。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政策作了解答。 对职工比较关心的“2013年7~12月份公积金缴存额支取划付”的问题,公积金中心提供了解决方案:在原按年支取划付方式下,若职工2013年7月划付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应划付额(2013年全年还款额减2013年1月份已划付额),根据规定,可提取不足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撤销划付协议后通过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提取手续,但近期职工通过各种渠道陆续反映这种方式较繁琐,针对这一问题,公积金中心又抓紧研究解决方案,推进程序开发,今年1月15日即可将这部分职工的应支取而未支取的额度统一划付至职工联名卡。 同时,今年1月15日起,职工还可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www.qdgjj.com)查询确认自己的可支取划付额度。另外,借款人、配偶以内转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与本人的其他提取业务合并计算提取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