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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贷款购房首付款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贷款购房首付款

摘自——“新华网” 2007-4-4 9:03:42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4月3日起,乌鲁木齐市职工在申请购房贷款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的首付款。

        根据乌鲁木齐市4月3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乌鲁木齐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应按照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实际余额计算。

        此次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还取消了公积金联名担保贷款最高贷款3万元的限额,采用公积金联名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以不超过3个联名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为限。

        此外,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在全额付款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贷款人可携带过户后的房产证、房产转让合同、契税发票及已付款收据(收条)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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