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7月1日起,职工为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时不再执行“首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额”的政策。但在2013年7月1日前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的职工,仍可按原政策执行。 修订后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还规定:“夫妻双方第一次提取在还款12期内(含12期)的,不得超过12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超过12期的,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各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规定中的“12期”,指的是一年中按12个月还款的期数。假设一住房首付需要15万元,需贷款购房的职工公积金账户里有10万元,按照未调整前的规定,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10万元充当首付款。调整后,该职工将不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10万元充当首付款,但职工可在还款一个月后提取12个月的“月供”。例如,职工每月需要还住房贷款2000元,可一次性从个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全年的“月供”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