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2013年7月1 日-2014年6月30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组成,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内容为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 1100元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三、各缴存单位应于2013年7月1日前,做好下一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顺利进行,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