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2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60元,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0028元)。 三、超过本通知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要求纳税。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