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河南省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根据南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有关统计数据,确定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7645.75元(即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0583/12×3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均为917.49元(7645.75×12%=917.49元);市直、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南阳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10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 55元(1100×5%=55元);其他县(市)月缴存基数下限为96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48元(960×5%=48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