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相关规定,结合平顶山市的实际情况,就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但均不能高于12%,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且为整数;市本级财政供给人员的缴交比例统一为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全额应发月工资的平均数(全额应发工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且最高不应超过平顶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即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0224元);最低不应低于上一年度即2012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舞钢市、石龙区为1080元,宝丰县、郏县为950元,鲁山县、叶县为820元)。 三、各单位见通知后携带空白u盘到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对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变更并核对无误后,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书面形式(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鉴)、电子表格形式及《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加盖单位印鉴)一并报至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经审核后作为2013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各缴存单位从我中心采集的数据信息为XLS格式,使用Excel电子表格程序打开后,只对其中“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财政缴存额”进行录入,且最后一行为该列总合计金额,其余内容不得进行更改。录入内容保存后仍以XLS格式申报。 2、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列数据录入“0”,不得空白,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提供工资发放表。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之间不得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1、符合《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缴存基数按上述规定进行变更。缴存比例可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适当降低;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 2、尚未按照我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通知》(平公积金(2013)17号文)的规定申报单位信息、职工个人信息的单位,暂不进行缴存基数变更工作。待单位信息、个人信息完善后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