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缴存人2012年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求得,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见角进元,计算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20280元,省、部属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原缴存工资基数已超过20280元的可暂不调整;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可按不低于1310元标准按实确定。 二、市属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组成按金市财综[2009]284号文件执行;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组成按金市财预[2012]160号文件执行,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 三、请各缴存单位于2013年7月10日后,登陆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在2013年7月25日前将调整后的清册打印二份,连同U盘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手续的单位,原缴存工资基数低于1310元的,一律按1310元予以调整。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