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3﹞167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现就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安排在2013年8月至10月进行。2013年10月1日起,单位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缴存比例 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单位补贴12%,个人缴存12%。按此计提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至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需在清册中予以注明。 四、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上限不得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铜川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22元,最低月平均工资为955元。经测算,我市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2324元,下限仍为228元。 五、贷款政策调整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最低限额228元。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足15%的,贷款额按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倍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正确填写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到中心或县区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 (二)单位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最高限额,低于最低限额的应及时向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