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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莞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5-01-29 16:53
2019年 东莞 公积金 提取 新政 近日,广州 住房 公积金 管理 中心 发布《 广东省 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 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 关于 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其中 关于 异地购房提

2019年东莞公积金提取新政
  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异地购房提取和离职提取等业务内容的调整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

  记者今日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东莞从2015年开始,员工离职就不能提取公积金。但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东莞市公积金中心已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规范改进,并在今年6月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其拟定规范改进的提取政策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二是,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关于个人账户封存半年后可提取的这一提取政策改变,已经到了公开征求意见报批阶段。未来,东莞的缴存公积金的离职员工个人账户,除了办理账户封存再转移外,还可在离职封存满半年后再办理提取。记者了解到,随着全国异地转移接平台的完善,职工面临择业和迁徙都将能够快速实现公积金缴存的转接和存续,相对于提取更能够保障专款专用,切实改善缴存职工的住房条件。

  以下是全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委)、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一)提取政策要向首次置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等情况倾斜。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

  (二)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停止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继续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的地方,要严格审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四)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原则上必须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

  二、加强内部管控,建立信用制度

  (一)要将审核工作贯穿到提取业务全过程,不能够仅停留在提取资格一次审核。在提取期内也要增加核查、抽查工作,尤其在管理中心取得新的信息查询渠道之后(如与其他部门信息联通,或与异地城市建立互查机制),要对已审核通过的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

  (二)各地必须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缴存职工个人信用档案。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记录随资金转移接续而转移。

  三、开展集中治理,加强政策宣传

  (一)做好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清理工作。对已发现并查实的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中介或其他组织的情况,要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惩治。

  (二)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缴存职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要将反面案例公开,以案说法,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简单的理解,住房公积金就是用于住房的一种政策性资金,单位为您缴交了住房公积金,您就可以享受一些政策性优惠措施,比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租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等等。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您交纳一半,员工本人缴纳一半,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全归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地址、时间、联系方式及查询方式:

1.松山湖创意生活城建设银行: 松山湖创意生活城D1层D113-115号

2.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

3.建设银行联系电话:(0769)

4.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1)进入东莞住房公积金官网查询:http://www.dggjj.cn/


2)本人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查询: 0769-12329或者12345;

三、住房公积金HR对接人员:

陆福琴 0769-

四、住房公积金的功能:

1.购房贷款:

1.1 购买一手房贷款;

1.2 购买二手房贷款;

2. 八大提取:

2.1 租房提取公积金;

2.2 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

2.3 物业管理费提取公积金;

2.4 装修提取公积金;

2.5 退休提取公积金;

2.6 重疾提取公积金;

2.7 死亡提取公积金;

2.8 离职提取公积金;

3. 离职转移:

五、住房公积金的功能流程指引:

1.购房贷款

1.1 购买一手房贷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如未婚购买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6.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合同备案

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9.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开发商公章)及开发商出具的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10.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或房地产权证(不

动产权证)出证超过1年的须提供)。

1.2 购买二手房贷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如未婚购买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原件;

5.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6.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

印件;

7.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出卖方身份证件、个人活期收款账户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9.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

备注: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东莞申请贷款,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 八大提取:


2.1 租房提取公积金;

"1.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支付房租的补充资金,职工在离职都可以提取;

2.提取范围及额度:

(1)自2015年03月01日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2)符合缴存月份的按照不高于职工月缴存额(包括单位+个人)的65%且不超过1500元的规则计算,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分别申请;


临柜申请:①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②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

自助申请:

(1)网上办事大厅:

①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登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dggjj.cn),选择点击【个人提

取】,选择【提取申请】,核对家庭成员情况和婚姻状况,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原件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修改,没有异议点击提交;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短信提取:

①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编辑短信内容“ZFTQ”,发送至以下号码:106350(广东省),

(全国通用)短信通知业务是否受理;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备注: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2.2 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

"1.仅适用于申请人偿还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提取(包含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提取)以及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

2.申请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从上次提取日期计算起满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3.申请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提取所需资料: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http://www.cdwz8.com

2.还款存折原件或还款对账清单原件(需打印显示最新的还款记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章。存折或清单显示账号需与借款合同登记一致,

否则需借款银行出具证明);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1)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2)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

款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

备注:已还款三期及以下的,提供申请提取当月(或上月)及之前实际发生的还款记录;已还款三期以上的,提供申请提取当月(或上月)向前推算连续三个月的还款记录。

2.3 物业管理费提取公积金;

"1.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物业管理费的补充资金;

"

2.提取额度:职工每月可提,取月缴存额(单位+个人两部分)的30%且上限不超1500元,可自2015年3月1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计提;


临柜申请:①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②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

自助申请:

(1)网上办事大厅:

①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登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dggjj.cn),选择点击【个人提

取】,选择【提取申请】,核对家庭成员情况和婚姻状况,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原件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修改,没有异议点击提交;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短信提取:

①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编辑短信内容“WYGLFTQ”,发送至以下号码:106350(广东省),1065

75(全国通用)短信通知业务是否受理;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备注: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的每次办理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临柜办理的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4 装修提取公积金;

"1.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装修提取的补充资金;

"

"2.提取额度: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当前职工账户余额的65%且上限不超过10万元作为装修补充资金;

"


临柜申请:①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②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

自助申请:

(1)网上办事大厅:

①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登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dggjj.cn),选择点击【个人提

取】,选择【提取申请】,核对家庭成员情况和婚姻状况,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原件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修改,没有异议点击提交;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短信提取:

①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②编辑短信内容“ZXTQ”,发送至以下号码:106350(广东省),

(全国通用)短信通知业务是否受理;

③将于T+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备注:装修提取每位职工只能办理一次。

2.5 退休提取公积金;

"1.适用范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2.提取额度:全额提取,账户注销;

"

提取所需资料:

1.退休证原件或退休通知书原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无需提供);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

备注:此项业务为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年龄以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为准。

2.6 重疾提取公积金;

1.适用范围: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重大疾病范围参见市社保局编印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

2.提取额度:此项业务申请人每次最大可提取金额不可超过实际支付的治疗费用(需扣除社保或其他机构报销的费用;


1.首次办理提取:

(1)申请人和病患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与病患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收据、医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2.再次办理提取:

(1)申请人和病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

(2)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收据、医疗凭证原件;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备注:首次申请应在出院结算后一年内,仍在治疗的再次办理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申请人提供的收费票据须是一年之内未办理重大疾病提取过的住院票据。

2.7 死亡提取公积金;


1.适用范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

2.提取额度: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提取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死亡职工的身份证件无需提供);

2.死亡证明原件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

3.死亡职工的户口簿原件(户口已注销的可出示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4.继承、遗赠公证书原件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需原件,材料需注明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继承、遗赠事项);

5.申请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

备注:此项业务的申请人为公证书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入公证书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2.8 离职提取公积金;

2015年3月1日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全额提取,2015年3月1日之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

本人离职支取所需资料:

离职证明原件(单位已操作封存的无需离职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归集银行的银行卡(如为本市户口的职工,需取得失业证件后申请).

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服务渠道支取所需资料:

1.员工本人激活公积金账户,绑定所属归集银行的银行卡;

2.自助服务渠道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

取一次.

备注:提取公积金必须先绑定所属归集银行的银行卡。


3. 离职转移: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


归集银行审核受理信息: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未办结的提取业务和归集业务;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属于骗提骗贷限制转出。

备注: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职工须等到转出地中心同步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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