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我们住房福利的保证,它具有贷款额度高、还贷年限长、利率低等优点,无论对单位(企业)和职工都非常有益。5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迅速发展和管理层面催生《条例》 很久以来,我州就企盼制定一部地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归结起来,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动因,催生这部单行条例的出台。 首先,本条例立法的根本动因,是源于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的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3356个、缴交人数20.2万人,实际缴存单位有2551个,实际缴存人数15.4万人;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19亿元,是计划前十年归集总额的6.8倍;历年累计支取总额3.97亿元,累计为2.1万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3亿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达56%,支持职工购房近300万平方米,直接拉动住房消费30多亿元。 另外,是管理层面上的动因,也就是在实践过程中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例如:规划滞后、政策法规滞后、管理机制滞后等,主要表现在:一是公积金覆盖率和缴存率相对较低,部分职工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目前我州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覆盖率仅为70%,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象尤为突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率为63%,部分单位长期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二是职工维权的法律支持力度不够。虽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三是法律法规上缺少职工自我维权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虽然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没有赋予职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 针对这些原因,州人大环资委、州法制局和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我州目前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多次专题调研。于2006年开始起草《条例》,并经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4日通过,今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颁布,是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对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高度重视的结果,是我州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大突破。《条例》的实施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规范、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缴存公积金对单位、职工都有好处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刘德林表示:“该《条例》的颁布,不仅证明我州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其他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前列,更加完善了对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证。”而制定该《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有利于对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证。 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义务性、互助性和社会保障性。它的好处是多方面的。一是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同比缴存的办法,即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资助职工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按同一金额缴存,本息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一次性全部取出或者享受低息、长期贷款,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供物质支持。二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不超过12%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部分)及所产生的利息收益都是免税的,而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前列支。三是一笔可观的养老金。职工退休时能一次性、全部领取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这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可以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有力的补充。例如:某职工参加工作40年中,缴存比例平均按10%,月平均工资收入按2000元计算。期间,一直未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40年后他就可以得到近约22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我州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有力推动了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城镇住房建设,为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悉,截至目前,我州住房公积金已有近17亿元用于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2007年提取廉租房资金100万元,2008年计划提取1000万元。 总之,该《条例》的施行,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公益事业的法律地位,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州住房公积金工作已经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依法治州建设及构建和谐延边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可操作性强 体现人性化 该《条例》的主要起草者,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兼监察处处长孙文生告诉记者。《条例》适用范围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县(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外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五年以上,并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通过这些可以看出,该《条例》的施行具有四大亮点,即可操作性强、限制了分配不均、体现人性(民生)化、缴存范围(组织和个人)的扩大性。 “具备什么情形,可以提前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孙文生表示,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离休、退休的;三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是出境定居的;五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可以。 《条例》内容全面 分条作出规定 该《条例》共计43条,内容全面。从账户设立、归集、贷款发放以及违法行为的设定和处罚都分条作出明文规定。今后在我州住房公积金涉及的所有行为,都能够在该《条例》中找到依据,这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对于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性质没有得到社会与公众的了解和认知,住房公积金工作没有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有的重视和支持,严重阻碍了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制约了住房公积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服务功能的发挥。《条例》从法规的高度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性质,有助于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从法律高度理解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要性,有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有利于为住房公积金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明确我州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法律地位。 《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机构的管理职能,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工作由州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工作更好地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强化了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理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另外,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薄弱,住房公积金信息采集混乱,标准规范执行不一,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料的统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影响住房公积金工作正常开展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管理中心职责;公积金归集、信贷、公积金网站、公积金信息发布、公积金使用审查等一系列制度,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对执法对象和主体都作出了法律约束。对执法对象和执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体现这一原则,本《条例》对执法对象和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都作出了处罚规定,这样规定对于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对于执法对象依法办事,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