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网

当前位置: 公积金网 > 公积金知识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三区四县管理部,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同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帐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购、建房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作抵押或有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本次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九条 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经管委会批准,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价款的比例,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对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末次还贷余额,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4年。其中男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0岁;女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55岁。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Tag标签:
------分隔线----------------------------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相关信息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图文资讯:
四川住房公积金贷款 25万20年可省利息3万元
四川住房公积金
甘南住房公积金查询_甘南个人公积金查询_甘南公积金查询
甘南住房公积金
通辽公积金查询_通辽个人公积金查询_通辽住房公积金查询
通辽公积金查询

更多“住房公积金查询”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