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网

当前位置: 公积金网 > 公积金知识 >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

  

                        财税字〔1999〕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004034416.HTM">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Tag标签:
------分隔线----------------------------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相关信息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图文资讯:
枣庄住房公积金查询_枣庄个人公积金查询_枣庄公积金查询
枣庄住房公积金
荆州住房公积金查询_荆州个人公积金查询_荆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荆州住房公积金
黑龙江省公积金查询
黑龙江省公积金

更多“住房公积金查询”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