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市财政局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基础上,决定自明年1月开始,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匹配。 据了解,目前,我市市区内财政匹配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按年匹配,但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缴存人数的不断增加,广大缴存职工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原匹配形式影响到缴存人利益,如新录用职工无法办理贷款、离退休职工无法及时办理提取等,虽然我市所属的五县(市)财政匹配的住房公积金已实行按月匹配原则,但市区尚未施行。 为更好地服务于缴存职工,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就2014年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匹配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宜召开了专项会议。经过研究决定,自明年1月起,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将实行按月匹配制度,行政区域内职工的贷款办理、提取等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