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彰显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民生、促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建金管[2005]5号精神,“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本人租居廉租房的; 3、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且住院自费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 二、提取原则及额度 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按照“区别对待、适度提取”的原则。 1、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居住廉租房的,在连续租赁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一年房租总额; 3、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的,在医疗机构开具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超过由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部分。 三、提取所需材料 1、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的住房。职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居住廉租房的,提供廉租房证明材料、已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病提取公积金】职工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医保部门报销住院费用结算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将根据实际予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再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