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调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决议》(柳公积字〔20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度柳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3年度柳州市(含六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额度的确定 根据柳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柳州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468元。按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调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决议》(柳公积字〔2012〕4号)“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额度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柳州市最高缴存比例”的规定,确定2013年度柳州市(含六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215元。 三、中直、区直等驻柳州市单位在确认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上限时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柳州市但在柳州市有分支机构的,也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