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26元,即月工资3869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故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40元(即:3869元×3倍×40%(职工个人20%+单位配比20%)=4642.8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