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的通知》(汕府办〔2006〕42号)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2〕1号)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我市(含区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43元的数据,确定我市(含区县)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为15715元(2012年度我市月平均工资3143元×5倍),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3143元(最高缴存基数×最高缴存比例,即2012年度我市月平均工资3143元×5倍×20%)。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