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为15507元/月 此次调整是根据最新昆明城镇职工收入标准做出的。根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5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033.00元,月平均工资为5169.00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5507.00元。 同时,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57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为14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 按照通知,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6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