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市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进行调整: 一、关于缴存基数: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7625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0575元;市区、永安、沙县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930元,大田、尤溪、将乐、泰宁、明溪、清流、宁化、建宁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830元。 二、关于缴存限额: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5288元(17625元×15%×2); 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4230元(17625元×12%×2);其他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2538元(10575元×12%×2);市区、永安、沙县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限额不低于94元(930元×5%×2),大田、尤溪、将乐、泰宁、明溪、清流、宁化、建宁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限额不低于84元(830元×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