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财综[2013]3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10月起,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将进行调整。 据悉,调整后,缴存基数暂按2013年10月份应发工资(不包括补发补扣工资)扣除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取暖补贴后的余额。本次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市直各统发工资单位经办人可持财政局代发工资系统中打印出的10月份工资表,于10月26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数据办理相关调整基数业务。此外,市直财政不代发工资单位调整时间为10月17日至12月13日。各单位经办人可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取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单位自行调整完毕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科审核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