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8]82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对于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市民,在原有贷款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时,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具体执行办法为: 1、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认定,认定条件如下: (1)借款人用于申请贷款的房屋为改善型的普通住房。 (2)通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不超过1套。 2、申请组合贷款的,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的认定,由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根据该笔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等审核标准确定。 以上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二、对于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四、上述一、二项的执行期限,从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