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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信用不良者不准予贷款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信用不良者不准予贷款

摘自——《天津日报》2007-06-22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要求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天津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申请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不准予贷款:

 

  (一)有逾期贷款(含担保人代还)的;

 

  (二)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超过6期的;

 

  (三)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

 

  (四)贷记卡逾期或近一年内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

 

  (五)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代资抵债等情况的;

 

  (六)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二、购买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按照住房价格确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70%。购买其他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将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调整为: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贷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12(月)×借款期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四、恢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本办法自2007528日起开始执行。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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