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最高罚5万 摘自——《沈阳日报》2008-01-10 09:58:48 沈阳日报(记者彭跃东)从即日起,全市各单位如果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新闻链接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日起实行。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不存储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