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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 最高不超过15%

 

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 最高不超过15%

摘自——“荆州公积金网”2007-8-7 8:48:16

 

 

 

     据悉从20077月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可到15%,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7110元。职工以超过2006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依法纳税。

 

     此次政策还规定:2006年经天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的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611715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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