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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廉租住房

    

 

 

 

内蒙古: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廉租住房

摘自——《内蒙古晨报》2007.11.21

 

 

    日前,国家财政部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0811起实施。记者昨日获悉,针对《办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根据目前内蒙古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进展,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地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在2007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在2008年底前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在2009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所有城市旗县要把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自治区将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对其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此外,自治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廉租住房,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少、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小、财政困难的旗县市区给予补助和支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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