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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明细查询

2025-01-11 11:06
南昌 住房 公积金 查询 个人 公积金 账户明细 查询 说明:打开页面后,在右上角先点击【公积金查询图标】,打开后,不是会员的需要先注册,已经是会员的需要选择【登录类型】(缴存 职工 登陆、缴存单位登陆、房地产开发商),然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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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查询方法:

  1、电话查询:请拨打南昌市公积金查询电话(0791-)进行查询;

  2、柜台查询: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通过磁卡刷卡方式及身份证号输入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南昌公积金查询数据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南昌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791-),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

  南昌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地址:南昌市孺子路223号房地产交易市场3楼

  邮编:330000

  电话:0791- (综合科)

  网址:http://www.ncgjj.com.cn

  南昌公积金查询网址:http://www.ncgjj.com.cn

  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均可申请提取南昌住房公积金:

  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申请签订购房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每年代办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历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使用(非首次)住房公积金且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2、 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包括商贷和公贷。

  4、离、退休职工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5、职工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6、职工出境定居的,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在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9、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租房。

  10、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可在发生当年同时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后账户应留存十元以内余额。

  11、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可在发生当年同时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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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公积金在线查询: http://www.ncgjj.com.cn/news/show-969.aspx

  说明:需要先注册会员才能查询。下面为其它查询方式:

  查询方式1

  电话语音查询:0791-。

  查询方式2

  在公积金管理核心办事大厅通过磁卡刷卡方式及身份证号输入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查询方式3

  168语音查询:。

  查询方式4

  核心每年年末向单位打印一次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表,单位可在下年年初到管理核心领取,并及时向职工公布,以便职工查询核对。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南昌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下设2个分核心:省直分核心、铁路分核心; 5个办事处(营业点):驻南昌县办事处、驻新建县办事处、驻安义县办事处、驻进贤县办事处、驻湾里区营业点;内设6个科室:综合科、稽核科、汇缴管理科、财务科、个贷管理科、网络管理科。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为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地址:南昌市孺子路223号房地产交易市场3楼

  邮编:330000

  电话:0791- (综合科)

  网址: http://www.ncgjj.com.cn/


  一、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凡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昌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居留身份的还须提供原居住地的户籍证明

  (二)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管理核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或同户成员也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借款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若借款人及其配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自贷款结清之日起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2年)以上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借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六期)以上未还款的记录。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建)自住住房需要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合形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抵押权的受益人为管理核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

  二、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核心依据借款人所购(建)房屋区域、房价、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贷款较高限额

  (二)首付款或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本条款中的首付款比例、公积金贷款较高限额,由管理核心拟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二手房同时不超过所购房的剩余房龄)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南昌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二)有效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证明

  (三)购(建)住房的合法合同或有效批准文件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交易部门销售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等。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等。

  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是指由管理核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管理核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管理核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先将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担保证明材料交予保证人,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出贷款资金的可供额度时,借款人可向管理核心办理预申请手续,待贷款资金达到可供额度时,由管理核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头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管理核心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结后,受委托银行返回相关借款资料,由管理核心复核后,及时划拔贷款资金。

  各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以上贷款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因故在7个工作日内未办完贷款手续的,经管理核心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延期原因由管理核心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的约定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保证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给保证人或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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