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异地购建房、异地公积金贷款需查个人征信 变化1 规范异地购建房 异地贷款需查个人征信 根据《实施细则》,“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据介绍,之前对放宽异地房条件进行了尝试,取消了异地购建房、还贷提取公积金,需要房屋坐落地与职工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一致的要求。但由于区内外购房信息尚未联网,管理中心对缴存人异地的购房和贷款行为的真实性核查难度相当大,非法中介正是利用这一点,怂恿缴存人利用虚假的购房材料、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骗提套取公积金,从中谋取高额的制假费用。 因此,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异地购房提取的条件,将异地刚需或改善型购房与异地投资性购房区别开来。 此外,还增加了异地贷款的主贷人面签授权管理中心查询其个人征信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主贷人无法到场面签的,自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的内容,目的是通过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个人征信,核实贷款情况,证实异地贷款的真伪。
调整还贷提取条件 需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规定,“已在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申请还贷提取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8月底,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已达83.03%,其中市本级资金运用率已高达到94.3%,管理中心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资金流动性风险已经凸显,必须要采取手段控制。 以市民王先生一笔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为例,按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平均月缴存额为1000元计算,王先生这笔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会占用400个缴存职工一个月的月缴存额,在目前较高的资金运用率的情况下,既要保证职工能够正常提取,又要维持现有的贷款发放规模,资金必须尽快回笼。 为此,管理中心参考了其他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做法,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要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所以,《实施细则》增加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变化3 调整租赁房提取额度 最高限额为480元/月 随着南宁市越来越多的公租房交付使用,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租赁公租房。那么,租赁公租房或者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原规定根据南宁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度,可提取的每月租金最高限额分别按婚姻状况及地域细分为四个档次。 现调整为“每人可提取的最高限额为480元/月,每年可提取1次,当年未提取的,可累计计算(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和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中,增加了“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的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的说明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