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发布《关于2009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称,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8年月平均工资。 同时,200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缴存基数。 根据这一通知,本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70元。早报记者比较发现,这两个数据与2008年度的1214元、2082元相比,分别增加了168元、288元。 同时,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此外,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