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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租人可使用公积金来付房租

    新华网合肥6月9日电(记者卫婧)记者8日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指导意见》,针对此类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和物业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据了解,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来支付租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介绍说,廉租房、公租房项目建成使用后,将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另外,按照《意见》规定,对于骗取或违规使用廉租房或公租房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6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利用租住住房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其他管理规定,以及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都将被清除出保障房市场。

    在保障房的物业管理方面,该《意见》也提出了一些要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优先聘用小区内的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吸纳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住户参与管理,充分发挥住户自我管理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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