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居民住院报销费用: 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一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学生儿童: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学生儿童: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城镇居民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每次门诊10元内不报销,超过的部分,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3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为15000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未100000元。 株洲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以下是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以上信息来自网络收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株洲市社保中心。 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电话:0733- 传真:0733- 株洲市医疗保险处 地址:株洲劳动力市场三楼 电话:0733-、、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株洲市黄河北路27号 电话:0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