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从 7月起调整2013~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为22842元,下限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调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 根据这一规定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842元;下限执行本市2012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本市自1993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每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收入构成中的比重,为职工蓄积起稳定的住房资金,并对中低收入家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稳步提高他们的购房支付能力。目前,本市职工人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达到3953元,人均月缴存额达到1103元。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30.1亿元,余额367.24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9.29万户,551.01亿元,为本市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只按基本工资缴存属违反政策 据介绍,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筹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有的单位按职工基本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有的确定一个固定额作为缴存基数,这些都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据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展缴存基数清查与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不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存在此类情况的单位,职工可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