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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延边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

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9219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州有关政策的要求,现将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范围

本次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范围为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以上单位聘用职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劳务派遣聘用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须在本次基数调整过程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核定缴存基数,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其计算口径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9219元;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延吉市、珲春市和长白山为1220元,其他县(市)为112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2014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州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未达到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六)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要保持一致。

(七)在不超过缴存上限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缴存单位,将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入缴存基数,可以将重新核定后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具体要求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核定表》(后附),“中心”将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金职工人数(包括非在编的合同制职工)及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缴存情况,作为各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依据(在缴存基数、比例核定前,各单位暂按原标准缴存)。

(二)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并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三)各单位应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4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2014年5月起,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1-4月份的差额部分。

(四)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

(五)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核查

(一)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情况进行核查。

(二)各缴存单位持缴存基数调整须填报的相关表格和材料,到各县市管理部业务大厅指定窗口,接受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核查。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工资基数及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核查工作,并经各县市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到各县市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窗口办理年度调整基数、调整比例业务。

(四)各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五)各管理部认真核对“系统”中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比例是否与实际缴存基数、比例一致,如有不一致,要协调受委托银行进行变更操作。

五、缴存单位对账工作

(一)各缴存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后附),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二)对账数据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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